(2013)河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毛军与被告徐守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徐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毛军,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守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前朱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军与被告徐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军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