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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毛军与被告徐守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徐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毛军,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守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前朱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军与被告徐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军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