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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民初字第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山飞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飞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民初字第966-2号原告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聚金园小区商业沿街房。法定代表人祝培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锋启。被告江山飞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环城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毛扬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衡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飞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