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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清与邵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邵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谢清。被告邵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诉被告邵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谢清负担。审 判 长  侯宪钢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