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滨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百奚与蔡晓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奚,蔡晓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赵百奚。委托代理人李博林,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树,滨海开发区联兴养殖场业主。原告赵百奚与被告蔡晓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百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林,被告蔡晓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9月份,原告给被告钻井5眼,工程款共计44774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90000元,余款257722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7744元。被告辩称,原告给被告钻井5眼属实,其中,第1、3眼井已经塌陷,其余3眼井正常使用。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90000元,因原、被告对总工程款尚未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数额不能确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打井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地点打井5眼,并约定了钻井深度、质量及付款方式等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4年9月26日对账结算,并签订《滨海开发区联兴养殖场打井工程验收单》1份,主要内容为:“一、2011年12月28日打井3眼×300米×270元/米=243000元;二、2012年9月16日打深水井2眼×300米×270元/米=162000元;三、赵百福水泥管12744元;四、打卤水井2眼×100米×150元/米=30000元;五、总工程款共计447744元;六、已付款共计190000元,余欠工程款257744元”。后经原告催要,余款257744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法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11年10月5日,双方签订的《打井合同》和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滨海开发区联兴养殖场打井工程验收单》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本人与原告签订的。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57744元,有原、被告签订的打井工程验收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晓树支付原告赵百奚工程款2577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6元,由被告蔡晓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