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刘某,工人。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段高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