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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1791-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91-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雄,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秀明,无业。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秀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