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高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严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严旭,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