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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孔春林与陈大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陈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陈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安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