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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英杰、李立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英杰(绰号“太监”),农民,:滦南县司各庄镇井二里西村001号。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立民(绰号“尿毒症”),农民,:滦南县扒齿港镇后于子林村28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日滦南县看守所以被告人李立民患有××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日被告人李立民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闻倩茹,农民,: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小屯村341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在唐山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审被告人李保建,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张春光,农民,: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小圈村077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学本,农民,:滦南县宋道口镇刘庙村13排8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英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保建、张春光、闻倩茹、赵学本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倴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英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二、被告人李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立民判处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闻倩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李保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张春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赵学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刘英杰不服,以原审认定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英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保建、张春光、闻倩茹、赵学本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宝聚审 判 员  曹留柱代理审判员  王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