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周驼与於小德、於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驼,於小德,於友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王周驼,居民。被告於小德,农民。委托代理人於桂荣,居民。被告於友才,1971年12月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驼诉被告於小德、於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周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周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0元(未预交),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孔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