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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工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龚华锋、周金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大岛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钰,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金凤,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龚华锋。被告周金花。被告鲁莹。委托代理人孙根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华锋、周金花、鲁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夏纺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旋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子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