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未经本庭允许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未经本庭允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