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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未经本庭允许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未经本庭允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