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金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磊,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尚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王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龙,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斯迪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