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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姆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0号原告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萍。委托代理人阙再仑。被告深圳市爱姆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利娟。委托代理人肖芳华。委托代理人李怡玮。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0282.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货款390282.5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从起诉日2015年1月4日开始计算,直到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曼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阙再仑、被告委托代理人肖芳华、李怡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子触摸屏等货物。期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笔《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触摸屏,月结30天。原告分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在相应的送货单上由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其中,2014年7月4日,原、被告订立了编号为EMCM718-WGJ-0704-01、货款金额合计为191900元的《采购订单》,2014年8月11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了金额合计为1919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91900元的宁波银行支票,但该支票因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而被银行退票,故被告欠付的2014年7月货款金额为191900元。原告为证明被告2014年8月至10月欠付货款的事实,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账单为证,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其中《9月份出货一览表》显示截止至2014年9月被告欠付原告2014年8月及9月的货款金额合计为84951.5元,该对账单由被告员工徐某于2014年10月21日签名确认“9月份对账金额ok”;《10月份出货一览表(含税、截止至10月28日)》显示被告欠付原告2014年10月的货款金额在扣除不良品重工费用及物料费后为113431元,连同9月对账单应付未付货款84951.5元,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合计欠付货款金额共计为198382.5元,该份对账单亦由徐某签名确认。综上,被告欠付的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货款金额合计为390282.25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采购订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部分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并非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徐某虽为被告公司员工,但对其在对账单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判决结果原告为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账单等为证,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被告关于送货单及对账单上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90282.25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自原告起诉日2015年1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爱姆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0282.25元及利息(以390282.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5元,保全费2471.41元,由深圳市爱姆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镇(兼)书 记 员 朱 全 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