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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亚伦诉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伦,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郭亚伦,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胜利社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田家镇大堡子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47号郭亚伦与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