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如林诉被告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林,徐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杨如林,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徐国伟,男,45岁。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如林诉被告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如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彩云审 判 员 任书民代理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谷聪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