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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力、倪杨政与倪杨政、贵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力,倪杨政,贵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孙力。委托代理人:张秋翔、陈伟。被告:倪杨政。被告:贵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力与被告倪杨政、贵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6860元),由原告孙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