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力、倪杨政与倪杨政、贵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力,倪杨政,贵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孙力。委托代理人:张秋翔、陈伟。被告:倪杨政。被告:贵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力与被告倪杨政、贵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6860元),由原告孙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