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翔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苏某某,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被告张某,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被告蒲城县翔安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主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北段。负责人刘洋,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因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张某、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培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段晓锋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时间:2015年4月14日9时30分至地点:第七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审判人员:罗培玉、任君、李永胜书记员:段晓锋书: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就坐。书: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审:请全体人员坐下。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王安民,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中村五组90号。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统一村七组。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蒲城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安,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审: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民诉被告吕龙飞、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在开庭。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原:无异议。被:无异议。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民诉被告吕龙飞、中��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田建魁担任审判长,同人民陪审员任君、李永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段晓锋担任本案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原:听清了。被:听清了。审:本院向你们送达的告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及举证须知等收到没有?原:收到了被:收到了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被:不申请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为了贯彻“公开审理”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合审判方式改革,今天的庭审调查是在法庭的主持下采用诉辩式方法,由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可宣读起诉状)。原代:诉讼请求:见赔偿清单。事实及理由(详见民事起诉状)审:原告于庭后7日内对增加的请求补交诉讼费,听清否?原代:听清了。审: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吕父:对原告的合理请求予以承担。对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是一样的,对其他由法院依法判决。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审:事故后对原告方支付过款没。吕父:没对原告直接支付,对交警队支付了30000万元。误工费不符合实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营养费、鉴定费保险合同约定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支持。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予支持。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正确处理。审:商业险险额为200000万并有不计免赔。对不?保代:对。但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审:依据双方诉、辩意见,��庭总结争议焦点为:1.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是否予以支持。对当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双方有无异议?均:无异议。审:针对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阶段,原告方先进行举证原代:1、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审: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不再质证。住院票据、诊断证明、花费清单。证明住院花费。吕父:无异议。保代:无异议。审:被告方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车辆损失820元、施救费用300元、鉴定费票据100元。吕、保:无异议。审:鉴定书内容部分呢?原代:庭后提供完善。审:庭后3日内提供。鉴定结论书,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鉴定费票据。费用1700元。吕、保:无异议。审:均无异议,予以确认。雇用合同,证明月收入7000元;租房合同,证明原告在城镇生活;租房人及村委会的证��;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的驾驶证。审:证人提交身份证明。证人:审:叫什么,住址?审:住房情况说一下。证:2012年在我这住原告方没有什么证据。审:被告方进行举证被代: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且合同中约定有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合同的第5页4.5.8.10项)。2.被告对原告违规违纪行为的通报。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5月9日宣布的。3.原告高电价执行低电价。(12页到51页)4.原告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所收是费据为已有。(52页至122页)5.原告超抄电量,试图掩盖其管理过失。6.无表用电行为,造成被告经济损失7.被告未支付原告4月份工资属实。审: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原: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签字,之前的合同仅有两页纸,叫一签就收走了。当时签的时间应该是11年到15年。审:诉状与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你亲笔书写。原:是。审:你知道不知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原:知道。但不是从这个合同中知道的,因为该份合同不是当时的我签名的合同。审:通报是怎么回事?原:我回去等待办理退休手续时听说有这么个通报,我找公司人员问,说有这么个通报,我才要到手中。然后我就到仲裁委仲裁。对于2014年4月24日李永刚等对我的谈话笔录属实。4月17日王小平对我的谈话笔录属实。对于被告提供的超抄电量的证据不真实,我是14年的4月份退休,我是13年的8月分就交了台区了,交接时我和接手的人一起去抄的表,表是接手的人抄的,回来后一核无误我才走的。对王玉坤的调查不属实,照明表现在还在哩,兴镇微机上就有人家的户。原代:被告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及捺指印并非原告本人所为。当时签的合同是被告公司派人拿到荆姚电所,各人签好后随即取走,并未给原告送达。2.对于被告提供的通报不具有合法性,处理通报作出前未告知原告解除合同的所谓错误行为及事实依据,未当面核实有关问题及听取原告申辩意见,并未直接依法向原告送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告知工会,违反相关规定,该通报无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不予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后面的几份证据均为通报后才收集来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通报的依据,且该几份证据均不真实,故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为无效证据,法庭应不予认定。具体的质证意见随后提交具体书面质证意见。审:原告一个月工资多钱?原:一个月1900元左右,差一天不到半个月时间的工资,也就是拖欠800元左右。审:被告是否同意认定被告拖欠原告4月份14天的工资?被代:同意。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被代:没有了���我问一下,证据22页电费票共计83张(复印件31页)是否你提供?原:是我提供。审:原告,你最后一期合同从2011年1月1日至14年4月14日合同你清楚否?原:不清楚,只知道另一份合同是从2011年1月1日到15年的一份合同。审:66000元如何计算?原:前面退休人员退休时是发33000元。12个月工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20年)*2。审:对于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待合议时作综合认定,当庭不作认定。就本案事实方面还有无相互发问的?均: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先发表辩论意见。原代:宣读代理意见(略记)被代:坚持答辩意见。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当事人最后陈述原代:坚持诉讼请求不变被代:依法判决。审:现在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改日宣判,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