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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民一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一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育英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福涛审判员  孙月琴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