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民一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民一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育英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福涛审判员 孙月琴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