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宿振起敲诈勒索罪,宿振起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宿振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728号罪犯宿振起,山西省晋中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9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宿振起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五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宿振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0年12月24日减刑二年五个月后,又曾受记功5次,表扬2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宿振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宿振起减去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至二0一七年一月四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