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立于与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张立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村木角桥2号。法定代表人:郭海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于。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红因与被上诉人张立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陈久松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