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素杰,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人民陪审员 陈立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