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云诉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龙江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淑云,女,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某镇某小区。被告王颖,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委托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淑云诉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晓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25日,被告王颖向原告张淑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两个月后还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颖给付欠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对还款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颖给付原告张淑云欠款10万元,此款于2015年4月起被告王颖于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淑云欠款1,500元,直至10万元给付完毕止。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黄晓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