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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小稀与周庆锋、钟亚兰、廖志明、林云霞、王少伟、王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稀,周庆锋,钟亚兰,廖志明,林云霞,王少伟,王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庆锋,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亚兰,女,1986年9月7日出生,畲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志明,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云霞,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少伟,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彩虹,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稀与被告周庆锋、钟亚兰、廖志明、林云霞、王少伟、王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要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文键审 判 员  杨岩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