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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伟与被告王乃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王乃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朱伟,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王乃斌,男,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王乃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