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卫君与李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君,李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999号原告:郑卫君。委托代理人:郑旭炎。被告:李斌。原告郑卫君为与被告李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间发生饰品电镀加工业务,至2012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9567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95677元。原告提供证据:一、原告与浦江三阳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车间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二、2012年11月30日被告李斌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原告承包了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一电镀车间,并以浦江晟意达电镀厂(该厂并未工商注册登记)名义与被告发生饰品电镀加工业务,至2012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67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未能支付。证明以上事实由原告证据1-2,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证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加工费事实清楚,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支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95677元。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4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向宇审 判 员 王宏宇陪 审 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