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卢国泉、枚年喜一审口头裁定笔录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口头裁定笔录时间:2015年4月2日地点:石门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  :郭蕾书 记 员  :杨杰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负责人田绘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凡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国泉,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枚年喜,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许桃香,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夏代欣,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卢国泉、枚年喜、夏代欣、许桃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卢国泉、枚年喜、夏代欣、许桃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原代:好。审:本院不另行制作书面民事裁定书,原告方听清楚了没有?原代:听清楚了。审:请核对笔录并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