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超洋与赵小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1月21日。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13日。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奇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