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添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翠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