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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琼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琼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鄂州路一段。法定代表人何梅,系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丽莉,女,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系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梅,女,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系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琼芬,女,6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源众杰红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