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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清峰、陈金凤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霖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清峰。被执行人陈金凤。被执行人董洪亮。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清峰、陈金凤、董洪亮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0)乐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董洪亮在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的存款8300元(账号:62××××9)扣划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