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长海、胡建高与胡建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海,胡建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谢长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江毛(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高,司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宁(特别授权),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海诉被告胡建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长海承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