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与侯东方、奎屯市开干齐乡开干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侯东方,奎屯市开干齐乡开干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经营者姓名:腾爱国。委托代理人:李永江,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东方。被告:奎屯市开干齐乡开干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与被告侯东方、奎屯市开干齐乡开干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奎屯腾氏工程机械配件部负担。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左 士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