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谢沁金,文英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谢沁金,文英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林正伟,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男,土家族,1983年9月5日出生,该医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沁金,男,土家族,1966年7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代建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英群,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代建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谢沁金、文英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林正伟、黄飞,被申请人谢沁金及谢沁金、文英群的委托代理人代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秀法民初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李兴华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牛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