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朱洪涛、陈小娜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朱洪涛,陈小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25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洪涛。被告陈小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诉被告朱洪涛、陈小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