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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8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尚炳与被执行人郑金艺、方天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尚炳,郑金艺,方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867-3号申请执行人方尚炳,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金艺,男,1980年01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方天元,男,1972年11月02日出生,德化县人。担保人郑武生,男,1971年08月04日出生,德化县人。担保人郑金州,男,1978年05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方尚炳与被执行人郑金艺、方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尚炳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金艺、方天元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738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377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担保人郑金州、郑武生为分期偿还作保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