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正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成宾,倪正华,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字第971-1号(2014)翠屏执字第972-1号(2015)翠屏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曾成宾。申请执行人:倪正华。被执行人:廖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2012)翠屏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娟的银行存款9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