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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79号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乃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明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强,男。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