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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奉雅包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后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雅包袋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行初字第38号原告上海奉雅包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祥丰。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雅奎。委托代理人褚国华。委托代理人朱为群。第三人张后才。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雅包袋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后才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奉雅包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奉雅包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卫志成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人民陪审员  徐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戴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