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4月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月4日被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翠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翠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承包伊春英格兰水城项目合同,合同中明文规定被告人李某不得转包,不得以个人及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协议合同,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没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意授权情况下,在翠峦区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刻制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假的印章,事后被告人李某用此印章多次与他人签署多份赊购工程材料合同,赊欠材料款共计人民币973932.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书证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承包合同;证人郝某、董某、韩某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伪造印章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刻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承包伊春英格兰水城一期合同时,合同中明文规定被告人李某不得转包,不得以个人及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协议合同,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没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在翠峦区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刻制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假的印章,事后被告人李某用此印章多次与他人签署多份赊购工程材料合同,赊欠材料款共计人民币988932.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到案的时间和地点。3、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甲方是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乙方是李某,工程名称是伊春英格兰水城一期。4、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伊春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明,证实在伊春市翠峦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为英格兰水城。5、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没有授权李某刻制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印章。6、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证明,证实项目部公章系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城项目部,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公章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7、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证明,证实李某私自刻的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公章系伪造。8、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是挂靠我公司承包伊春英格兰水城工程,公司没有授权李某刻公章,真公章全称是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城项目部。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真公章全称是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城项目部,李某刻的假公章全称是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1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没有授权李某刻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的公章。11、证人张某、王某、刘某某、林某某、张甲、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给英格兰水城工地送红砖、水泥、钢材、木材等材料,李某没有给付全部货款,李某在合同上和欠条上盖的是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的公章。12、订货合同和欠条,证实李某在合同上和欠条上盖的是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的公章。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在没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意授权情况下,自己在街边私自刻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公章,并用假公章与多人签署赊购工程材料的合同。上列证据均经庭审核实,相互印证,足资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翠民审 判 员  杨树力人民陪审员  印洪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