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8号原告唐某甲,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甲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淑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勇、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唐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林某于1990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唐某乙。1995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一直紧张。被告林某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双方自2010年9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唐某甲曾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姻存续时间长,儿子现已成家立业。且被告现在患有癌症,需要安置生活和治疗,后续生活若无保障不宜判决离婚。原告唐某甲不尽夫妻之间扶助抚养义务,被告林某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药费都是��亲戚朋友借款。若判决离婚,应对被告所欠债务妥善处理,原告唐某甲应承担被告林某的后续治疗费,每月支付5000元医疗费、生活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小港村后房111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闽E×××××号汽车。原告唐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儿子的户籍登记情况;3、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现法律文书已生效并已超过六个月。被告林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现在患有癌症,需要安置生活和治疗,后续生活若无处理清楚不宜判离。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林某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证明被告患有××,原告负有夫妻互助义务。原告唐某甲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审查认定如下: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林某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1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唐某乙。1995年8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不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21日,原告唐某甲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8月12日,被告林某到漳州正兴医院就诊。漳州正兴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被告林某右乳浸润性导管癌术后化疗。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已共同生活二十几年,且将婚生子共同抚养成人,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摩擦,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进沟通、互相尊重,正确处理家庭琐事纠纷,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况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帮助的义务,被告林某现身患××需要治疗,原告理应予以关心、照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甲和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卓君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