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陶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小名小红春,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于临沧市,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沧市。2002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4月10日再次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临翔区天顺KTV旁一巷道内,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当场从其左侧外衣口袋内查获用银色锡箔纸包裹的片剂冰毒可疑物21条。经称量,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共10.14克。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片剂冰毒可疑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毒品称量照片,毒品送检现场取样记录,毒品可疑物抽样送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涉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陶某某的户口证明及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