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孟文琦与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琦,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孟文琦,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洋,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路中段人民市场1#楼二单元306室。法定代表人孙雪梅,经理。原告孟文琦诉被告沛县中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文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孟文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文琦负担。审判员 赵 呈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