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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民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俊生与刘良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生,刘良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677-1号原告韩俊生。委托代理人霍志杰、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平。委托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韩俊生诉被告刘良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韩俊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明星、被告刘良平到庭参加庭审;第二次庭审时,原告韩俊生之委托代理人方明星、被告刘良平之委托代理人杨怀成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463元,由原告韩俊生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人民陪审员  陈峥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