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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黄某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阳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