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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代克菊与朱XX、凤台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克菊,朱XX,凤台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刘树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代克菊,女,1970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怀正,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XX,男,1962年12月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被告:凤台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夏广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柱,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倪世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公司员工。被告:刘树栋,男,198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潘国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梁梁,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克菊与被告朱XX、凤台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刘树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