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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84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委托代理人:何长申、陈跃勇,系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