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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营业分公司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营业分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00700号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营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爱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辉,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营业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畅、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营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