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伟娜与黄玉斌、孟凡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娜,黄玉斌,孟凡琴,陈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娜,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黄玉斌,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孟凡琴(系黄玉斌之妻),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宝山,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3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宝山每月有工资收入26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宝山每月工资1500元,至520037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