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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万邦,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廖松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万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索取财物价值37000元,现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继续恋爱,原告认为被告以婚姻为名向原告索取财物,给原告生活造成困难,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7000元。原告姚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刘翠英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彩礼现金20000元,价值10610元的钻戒一枚。证据二:周大金珠宝质保单1份。证明原告购买钻戒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予以采信,其理由为该证据经本院与媒人核对属实,符合客观实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予以采信,其理由为该证据与证据一相互关联,能够证明所购买钻戒的种类及金额等具体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经媒人刘翠英介绍相识。2014年2月16日,被告要求原告给其购买价值10610元的周大金珠宝Pt950钻石女戒一枚;2014年农历正月十八(2014年2月17日)双方按农村习俗“看人户”,原告给付被告现金20000元,此款通过媒人刘翠英转交。另查明,原、被告未同居生活,也未登记结婚。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7000元。诉讼中,原告称37000元系原、被告协商返还的数额,实际只有30610元,原告将返还彩礼的数额变更为30610元。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在“看人户”的前一天,给被告购买价值10610元的钻石女戒一枚,在“看人户”时给付被告现金20000元,按照当地农村习俗,都具有明显的结婚意图,均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也未登记结婚及同居生活的经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061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姚某彩礼现金30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嵩 百度搜索“”